本报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4月21日,个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养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发布后,金个加快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人账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户制化企业(职业)年金、储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向投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资转《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底,个人全国社保基金2.1万亿元(去重后)。养老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6.3万亿元。金个加快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2.5万亿元,人账职业年金为0.7万亿元。户制化而第三支柱税延型养老保险仅有几亿元的储蓄保费收入。
2019年,向投在我国养老金总资产中,第一支柱为6.29万亿元,占65.45%,第二支柱为1.80万亿元,占18.73%,第三支柱为1.52万亿元,占15.82%,养老金体系呈现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的结构特点。
在此情形下,我们该建立怎样的养老金制度?“我们追求的是新老欧盟国和其他国家的哑铃型的制度,对于一根支柱有两条道路可以走,一个是可替代模式,一个是附加模式。我们首先要建立这个制度,要确立你走哪条路,往哪儿走?然后看看什么路径,什么困难,有什么特殊国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的手段。这就是建立养老金我们应该采取的一些办法。”4月17日,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谈及养老金建设办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如是说。
个人养老金如何发展?《意见》指明了方向。
探索:账户制度+多种金融产品+投资运营
一直以来,发展“第三支柱”被认为是破局养老问题的重要力量,关于养老金第三支柱模式一直在探索中。
2008年,中国首次提出“研究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这一建议于10年后开始落地。2018年,中国首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并选择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税延产品每月免税额度上限仅为1000元。税延限额计算复杂,各公司产品差异化不强,试点的整体效果未达预期,试点运营两年保费收入仅3亿元,在动辄千亿元的寿险业保费总量中,占比微乎其微。
2021年6月,银保监会在浙江和重庆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仅不到一年时间,银保监会再次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从2022年3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与此同时,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容,从原有的“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此次《意见》推出,为养老三支柱发展指明了方向。
也有望为中国2亿多老年人口和超8亿劳动人口提供更多社会保障和投资选择。
王一峰指出,个人养老金投资方面,《意见》中仅给出了“符合规定”等较为模糊的要求。由于居民金融素养水平参差不齐,投资需求较为多样,我们认为个人账户下的资金投资范围有望在股票、债券、存款、保险等资产的基础上,选择性地部分放开股权、对冲基金、不动产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限制,即在稳收益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投资限制,实施分层管理,注重提高第三支柱投资的自由度与灵活性,充分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满足居民投资储蓄需要。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此次《意见》明确账户制积累模式,有利于短期储蓄向长期养老资产转化,可以增加养老金资产规模及其保障能力,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另外,可集聚长期养老资金,可对冲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储蓄率和投资率下降影响经济增速的不利影响。
朱俊生认为,《意见》扩大了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第三支柱覆盖的范围将逐步拓展至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有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丰富产品形态,从而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运行效率。
朱俊生表示,《意见》明确税收激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目前,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较为有限,未来可持续提高。当前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消费者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很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建议在新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的背景下,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
在李文中看来,《意见》一系列制度创新与变化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够鼓励更多的人愿意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建成一个哑铃型养老制度。但是,最终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还有赖能否真正吸引大量的参加者。要想有更多的人参加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税收优惠有吸引力且能够随个税制度的变化及时调整;(2)养老金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有较高的收益;(3)业务办理便捷。
管理:构建统一信息平台+多部门联合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庞大的个人养老金由谁管理、由谁监管,备受瞩目。
《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王一峰认为,账户运营方面,《意见》并未对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资格进行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个人养老金发展前景广阔,以国民养老为代表的专业养老金资产管理机构具有个人账户管理的资质、经验优势,有望在个人养老金市场上抢占先机,开辟业务增长新空间。
朱俊生建议完善个人养老金运行监管体系,具体来看,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其监管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由于个人养老金的制度设计涉及多部门,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目前第三支柱监管主体及其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有待加强。因此,为了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要建立透明、高效、协同的税优个人养老金监管框架,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合作、良好互动和顺畅沟通,完善配套的税收政策、投资运营、风险监控以及参与人权益保护,提高监管效率。
需要关注的是,《意见》中提及搭建信息平台,明确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据了解,目前尚没有建立面向各金融行业的统一信息平台。目前的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使用保险业的“中保信”平台系统,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而基金业提供第三支柱产品将使用行业内现成的“中登公司”账户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进行对接。银行业提供第三支柱产品,将可能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
“多平台带来一些问题,难以公平合理地为不同行业分配税延比例,提高居民参加第三支柱的操作成本,削弱了第三支柱账户的唯一性,加大了税务部门跟踪、监管以及结算成本。因此,要建立统一的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要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已有平台建设成果,通过数据对接,建立面向所有金融行业的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平台,与税收管理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提供支撑。”朱俊生如是说。